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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将定期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费
发布日期:2019年03月03日
央广网沈阳3月1日消息(记者徐志强)辽宁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《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》,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,违反规定配置、使用、处置机关资产,构成犯罪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办法》自今年4月16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中所称机关事务,是指经费、资产、服务和节能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。《办法》提出,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,实现资产、机关办公用房、公务用车、后勤服务和节能管理等信息共享。
在经费和资产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,要控制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、因公出国(境)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,并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此项支出。
在服务管理方面,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务实节俭的原则,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,控制会议数量、规模、会期和因公出国(境)团组、人员数量及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,不得超范围和标准接待,或者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和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国(境)外培训。
《办法》还提出,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、因公出国(境)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